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职业能力测评等级证书是通过全国职业能力测评体系合格学员的证明,该体系符合国家政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该测评结果可作为学员从业凭证,企事业单位均认可,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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